上一页|1|
/1页

主题:购房合同中的约定不影响公积金贷款办理

发表于2015-04-20
标签:组合贷款 贷款额度 购房合同 公积金账户 公积金贷款 


之前办理的组合贷款在审批中,现在想按照《通知》调整后贷款额度办理纯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

答:借款人申请人向组合贷款银行申请撤销组合贷款,然后携带资料前往纯公积金贷款的受理网点,重新进行公积金贷款受理。

购房合同已签订,是否可以直接在4月15日之后递交材料享受新的贷款额度政策?是否需要重新签署购房合同?

答:购房合同中的约定不影响公积金贷款办理的,不必重新签署购房合同,只要在4月15日后进行公积金贷款受理即可。

购房合同约定与贷款实际金额不一致的,买卖双方应在协商一致后更改购房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夫妻俩申请公积金贷款,他们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在计算家庭贷款额度时是不是可以合并计算?

答:借款人家庭的贷款额度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各自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计算出的贷款额度相加得到。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账户余额不能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公积金借款人家庭的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答:借款人家庭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住房公积金账户按余额的40倍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

2.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或者购买改善型第二套普通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改善型第二套非普通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

3.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50%)×12个月×贷款期限。

4.不得高于贷款额度上限。


上一页|1|
/1页